第六十四条

有效

每年公历十一月一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每年农历冬至日为苗族传统节日苗年。纪念日和苗年节日的放假日期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按自治县成立之日起,每十年为一个周期,自治县每“逢十”周年举行一次成立庆典活动。

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