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五条有效自治县管辖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公章、牌匾、文件、公告等,应当冠以“麻阳苗族自治县”全称。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2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