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事业第六十三条有效自治县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制度,形成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2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