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自主管理和保护自治县境内的土地、森林、矿藏、水流、荒山、草山、草坡等自然资源,依法确定和保障其所有权和使用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划,优先合理开发境内的自然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市场需求,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时,享受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优先安排资源开发项目的照顾。

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