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自治县因地制宜发展畜牧业和特色养殖业。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域,推广生态畜禽养殖。开展畜禽疫病和污染综合防治。加强渔政执法,保护水产资源。

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