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权力机关,其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