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各民族代表的比例,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苗族公民不低于半数,其他民族公民也应有适当名额,并且有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