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各民族代表的比例,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苗族公民不低于半数,其他民族公民也应有适当名额,并且有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