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爱护轨道交通设施,遵守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有权投诉、举报违反轨道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参与轨道交通宣传、服务和管理等活动。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