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或者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植物妨碍行车瞭望、侵入轨道交通线路限界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