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