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或者运营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劝阻和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