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有效乘车证件乘车,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无效乘车证件、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持伪造、变造的车票或者证件乘车。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查验乘客的乘车凭证。乘客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轨道交通因故障或者突发事件不能正常运行,乘客要求退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