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有效乘车证件乘车,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无效乘车证件、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持伪造、变造的车票或者证件乘车。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查验乘客的乘车凭证。

乘客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轨道交通因故障或者突发事件不能正常运行,乘客要求退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