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批准的票价,并明码标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老年人、中小学生、残疾人等可以享受优惠乘车待遇,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轨道交通、公共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支付方式应当互联互通,推进联乘优惠。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