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保障乘客权利:
(一)车站和列车内的无障碍设施保持功能完好,工作人员为需要的乘客提供无障碍乘车服务;
(二)车厢内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设置爱心专座;
(三)具备条件的车站设置无障碍卫生间、婴儿护理台、儿童洗手盆等服务设施,开设母婴室;
(四)设置自动取款机、自动售货机、自动体外除颤器、医疗急救箱等便民服务设备;
(五)保留线下售票窗口,配备自助终端,支持现金支付和凭证打印;
(六)安排工作人员做好服务引导,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老年人等群体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