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以及网络化运输组织要求,合理编制列车运行图,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