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布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依法指导和监督轨道交通运营活动。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