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布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依法指导和监督轨道交通运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