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控制保护区日常巡查制度,开展日常巡查,并进行全过程记录。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入控制保护区内的建设(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建设(作业)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建设(作业)活动危害或者可能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制止,要求建设(作业)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查,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