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其他交通出行方式与轨道交通的衔接。在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合理设置公交站点、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公共自行车或者共享单车停车点以及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