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在特别保护区内,除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市政、园林、交通、环卫、人民防空、水利等公共工程及其应急抢修,经依法批准的与轨道交通建设有关的工程,以及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现有建(构)筑物改建、扩建或者拆除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作业)活动。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