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九条有效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涉及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管线和建(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有关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及时、如实向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供档案资料,并现场技术交底,配合勘察、施工,避免造成损坏。建(构)筑物需要与轨道交通站点连通的,其所有权人应当征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