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建设期间应当对轨道交通沿线建(构)筑物、管线、行道树以及其他相关设施进行调查、记录和动态监测,采取措施保障安全,避免或者减少施工影响。
轨道交通建设涉及管线迁移的,所需费用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管线产权单位要求提高现行标准或者增加管线容量、数量的,增加的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
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施工造成的道路开挖、河道占用、管线和绿化迁移等的恢复工作,以及临时道路、管线、建(构)筑物等的拆除和清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