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涉及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管线和建(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有关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及时、如实向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供档案资料,并现场技术交底,配合勘察、施工,避免造成损坏。

建(构)筑物需要与轨道交通站点连通的,其所有权人应当征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