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做好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的控制管理。

在规划轨道交通车站用地时,应当根据规划要求,结合客流量、乘客换乘需要和用地条件,明确换乘枢纽、公交车站、公共步行空间、公共自行车或者共享单车停车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