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后,自动监测数据的季度有效传输率不得低于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标准。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自动监测数据,接受社会监督。运行维护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