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后,自动监测数据的季度有效传输率不得低于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标准。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自动监测数据,接受社会监督。

运行维护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