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联网后,排污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对数据传输的稳定性、准确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上传至监控平台。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