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以及运行台账,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