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完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申请与监控平台联网并上传验收材料。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