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第十条有效排污单位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确定监测项目;(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点位选择、安装位置等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三)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符合国家相关仪器质量要求,并符合省有关技术规范;(四)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与监控平台稳定联网。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