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排污单位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确定监测项目;

(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点位选择、安装位置等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

(三)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符合国家相关仪器质量要求,并符合省有关技术规范;

(四)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

(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与监控平台稳定联网。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