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第九条有效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建设安装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提供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