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则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督促燃气用户及时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停供气,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气。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