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燃气用户初次使用燃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协助用户确认燃气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对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且不按照要求改正的用户,不得为其供气。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