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燃气经营企业在许可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审批服务部门依法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气瓶充装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