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