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乡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法治建设总体规划,研究解决法治乡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