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的指导协调、检查督促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法治乡村建设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法治乡村建设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