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畅通民意反映渠道,丰富民主参与形式,推动基层组织、群众参与立法工作。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