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涉农法规、规章的立法以及立法后评估工作,对不适应法治乡村建设要求的法规、规章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