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村民会议依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规范村民日常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群众权益、引导民风民俗,可以对尊老爱幼、婚丧礼俗、餐饮消费、垃圾分类、村容村貌管理等内容规定守规奖励和抵制约束的措施,并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村民会议制定或者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当在表决通过后十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