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村务公开制度,通过村务公开栏、手机应用程序等便于村民知晓的方式落实村级事务公开。

村民对公开事项存有疑义的,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查询要求,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村民查询提供便利并作出解释;村民也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