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法治乡村条例/第四章 乡村依法治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健全完善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标准,支持村民委员会开展创建活动。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