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

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健全完善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标准,支持村民委员会开展创建活动。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