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推动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优化基层网格设置,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推进网格员专职化、网格实体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网格员做好农村社情民意调查、重点人员信息采集、隐患排查处置、政策法律宣传和联系服务群众等工作。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