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制度,加强“一站式”调解中心等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平台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推进多元化解农村矛盾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拓展选聘途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推行人民调解网格化管理,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效能。

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农村矛盾纠纷化解。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