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法治乡村条例/第三章 公共法律服务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为村级组织和村民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