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为村级组织和村民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