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人民调解员、仲裁员等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促进乡村依法治理中的作用。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