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培育农村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发挥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在宣传法律知识、引导法律服务、化解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理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人民调解员和网格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每年至少组织辖区内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一次法律知识集中学习。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