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助或者资金扶持:

(一)水效领跑者或者在节约用水、减少水资源消耗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在非常规水开发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研究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