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各类城市绿地和城市绿道,完善提升城市绿化景观;应当对城市零星地、边角地等进行绿化建设;鼓励和支持老旧小区增加绿量,改善绿地景观环境,对成效明显的,可以给予奖补。

对适宜绿化的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等,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土地储备机构应当进行简易绿化。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