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绿化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接收单位有权拒绝接收。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