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流程审批时,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并出具意见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流程申报。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竣工验收。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