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城市绿化第十四条有效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园绿地由绿化主管部门及相关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建设;(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建设。其中城市道路附属绿地及行道树由绿化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三)铁路、公路、湖泊、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相关部门组织建设。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